法院判決移轉土地以起訴日當期公告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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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移轉土地以起訴日當期公告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持法院判決書或法院和解筆錄移轉登記,例如:法院判決共有土地分割之案件,可由權利人單獨申報移轉現值,但為避免權利人故意高報移轉現值而增加納稅義務人稅負,故土地稅法第30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以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以維護社會正義。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曾碧鈴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2

更新日期:2015/11/23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