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尚不得查調債務人之其他財產資料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持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尚不得查調債務人之其他財產資料

近日有納稅義務人王先生來稅捐處詢問,可否持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查調債務人的財產資料。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才可向稅捐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其立法理由,主要在協助債權人的債權能儘速獲得償還。

該處說明,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係屬對特定物之執行名義,僅得就執行名義所載之特定財產作強制執行,不得逕就債務人所有之其他財產作強制執行,因此,王先生不得憑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

更新日期:2015/10/2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