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拍賣之營業人以其住家登記營業處所者適用住家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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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拍賣之營業人以其住家登記營業處所者適用住家用稅率

(臺中訊) 近日有民眾詢問,在網站完成交易之營業人所有房屋是否可課徵住家用房屋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94年10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6540號令,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之營業人,以其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處所,而實際交易係在拍賣網站之交易平台完成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該房屋供營業人堆置貨品,則視為有營業情形,仍應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按實際使用面積課徵營業用稅率。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10/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