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應依規定合法使用,以免被補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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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應依規定合法使用,以免被補徵地價稅!

近日有民眾臨櫃反映,在自家農地上搭建鐵皮屋及地面舖設水泥遭到補徵地價稅!為什麼在自有農地上不能任意使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農業用地是供農業生產及生產相關設施使用,係屬課徵田賦之土地,由於田賦自76年起停徵,所以課徵田賦土地形同免稅,易造成民眾認為「在自有農地上作任何使用都可以免稅」的錯誤觀念。倘若民眾在農業用地上搭建鐵皮屋或增建設施、鋪設水泥地,供以自家停車、置放雜物等,致該農地未能做農業使用,已不符合土地稅法第10條、第22條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相關規定,依法即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再次呼籲民眾,在自有土地仍應依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來使用,農業用地如有違規未作農業使用,該筆土地則無法適用課徵田賦規定,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補徵地價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關心您!

更新日期:2015/10/2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