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明總額含稅的承攬合約,可扣除營業稅額後貼繳印花稅
張小姐來電詢問,公司所訂之承攬工程合約,該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承攬契據係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依規定應按合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所指合約金額並不包含營業稅稅額。因此,若承攬契約或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已載明合約金額內含營業稅,即可以合約總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餘額計貼印花稅票,但若承攬契約未載明含營業稅,則以合約金額計貼印花稅票。
該處指出,常有納稅人誤以未扣除營業稅之金額計貼印花稅票,或未於契約內載明含營業稅,以致多繳稅款,故建議民眾可向各地稅捐分處洽詢並申請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由稅務人員幫您精打細算,除了可以避免溢繳、短繳的情形,也可節省貼印花稅票的麻煩。
更新日期:2015/10/2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