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契稅申報日,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申報契稅起算日。」
都市更新案件於核准時,已有建築物分配清冊,納稅義務人得以該建築物分配清冊申報契稅,並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
但因更正面積而須釐正原分配清冊,而導致延遲申報者,在核算契稅申報期限時,可扣除該段期間加計之怠報金。
如尚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87797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