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吃店、餐飲業提供卡拉OK供人娛樂,應課徵娛樂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小吃店、餐飲業附設卡拉OK係視聽中心之一種,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課徵範圍,應比照KTV視聽中心方式課徵娛樂稅。
該局指出,設有前開娛樂設施之業者,請儘速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被查獲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如有漏稅額者,尚須按應納稅額處5至10倍罰鍰,請業者多加留意,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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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5/11/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