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吃店、餐飲業提供卡拉OK供人娛樂,應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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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吃店、餐飲業提供卡拉OK供人娛樂,應課徵娛樂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小吃店、餐飲業附設卡拉OK係視聽中心之一種,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課徵範圍,應比照KTV視聽中心方式課徵娛樂稅。

  該局指出,設有前開娛樂設施之業者,請儘速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被查獲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如有漏稅額者,尚須按應納稅額處5至10倍罰鍰,請業者多加留意,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11/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