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確屬非短期投機之二親等以內親屬贈與之房地,且贈與人係因繼承取得該不動產,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出售確屬非短期投機之二親等以內親屬贈與之房地,且贈與人係因繼承取得該不動產,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本局表示,財政部日前發布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類型,其中第1目為所有權人銷售自二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且該贈與人係因繼承取得該不動產者。
    本局進一步指出,因經濟環境變遷迅速,契約行為態樣頗多,法律規定自難一一列明,故先進國家常以法律授權範圍內,以發布行政命令方式予以規範。有關特銷稅課稅爭議,政府為回應社會期待,前以10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之特銷稅條例,授權財政部以行政函令方式,只要認定非屬短期投機即可免課特銷稅,並可追溯自104年1月9日起適用尚未核課或未核課確定案件。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將繼承取得後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贈與女兒乙君,嗣後乙君因資金需求而於受贈後1個月內出售,因乙君出售之房地係取自二親等以內親屬甲君贈與之房地,且甲君係因繼承取得該不動產,依前揭規定,核屬免徵特銷稅。另本局表示,前述案例雖免徵特銷稅,惟應注意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及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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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5/11/09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