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訂立配偶贈與土地契約,離婚後才申報移轉,仍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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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訂立配偶贈與土地契約,離婚後才申報移轉,仍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新竹市訊)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只要贈與契約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訂立,縱使婚姻關係消滅後才申報移轉,仍可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新竹市稅務局舉例說明,甲乙於104年10月31日訂立配偶土地贈與契約,隨後於同年11月15日辦理離婚登記,至同年11月20日甲乙雙方始辦理土地贈與移轉申報,因贈與土地契約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訂立,故仍可申請適用配偶相互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稅務局同時提醒,配偶相互贈與的土地,將來再移轉與第三人時,則須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喔!新竹市稅務局關心您的權益。

更新日期:2015/11/11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