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贈與取得有價證券,非屬買賣行為,依法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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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贈與取得有價證券,非屬買賣行為,依法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


納稅義務人因贈與取得有價證券,非屬買賣行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但仍應依法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本局表示,買賣有價證券時,始需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納稅義務人究應報繳證券交易稅或贈與稅,需依法律行為事實認定,不得任意選擇稅目申報繳納。例如:以股票贈與他人時,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千萬不可因證券交易稅之稅率較低,而自行選擇報繳證券交易稅,否則經查獲涉及違章漏稅者,仍需補稅受罰。
本局特別提醒證券買受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由買受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代徵稅款,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惟實務上常有因贈與取得有價證券,卻誤繳證券交易稅,嗣後再申請退稅之情事,因此,為避免買賣雙方爭議,如欲申請退稅時,應由買賣雙方共同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繳款書所載代徵人地址之所屬國稅局提出申請退稅。

新聞稿聯繫人:審查三科  崔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53

更新日期:2015/11/11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