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逃漏稅應提示明確具體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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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逃漏稅應提示明確具體事證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常接獲熱心民眾檢舉他人逃漏稅,惟民眾僅依自行蒐集報章雜誌、轉載網路之公開訊息或本身臆測而提出檢舉,並未就檢舉內容提出違章漏稅之具體事證,致稽徵機關無從受理查辦,難以有效防杜逃漏懲處不法。

  該所表示,按財政部訂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民眾檢舉逃漏稅案件時,稽徵機關應先查明檢舉內容是否具備以下資料:檢舉人應提供被檢舉人姓名及住址,如為公司或商號,必須敘明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外,且要提供違章漏稅事實之具體事證,而具體事證係指對漏稅之金額、數量、內容、期間均須明確詳實,切莫有抽象不具體之文字敘述,如未提供具體證據時,會再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出新事證。又檢舉文件若屬匿名檢舉且檢舉內容不具體者,檢舉案將難以成案。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據網路及報章雜誌新聞等公開資訊或本身臆測作為檢舉逃漏稅捐資料者,因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查核之具體事證不明確,若稽徵機關受理核辦,其無具體查核方向,將徒增查緝人力浪費,且容易造成稽徵機關與被檢舉對象雙方困擾,甚而影響商業活動之運行。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顏沛榆,電話:04-23051116分機108)

更新日期:2015/11/11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