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產製廠商因故未能事先提出免稅原料採購申請,得於事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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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產製廠商因故未能事先提出免稅原料採購申請,得於事後申請

本局表示,產製廠商產製應稅貨物,採購另一應稅貨物為原料者,應填具「貨物稅採購原料免稅申請書(核定書)」一式三聯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准後,將甲聯抽存,餘乙、丙二聯加蓋稽徵機關印信並填具核准日期及文號發還產製廠商;乙聯由供應廠商(進口者為進口地海關)抽存;丙聯送憑發免稅照。
本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重覆課稅,產製廠商如因故未能於原料出廠或進口前向稽徵機關申請辦理免稅採購手續,自行向市場採購已稅貨物為原料者,得於嗣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原納稅款。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2

 

 

更新日期:2015/11/12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