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應依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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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應依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

本局表示,民眾常詢問有關私人間買賣有價證券課徵證券交易稅如何報繳之相關問題。
本局說明,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皆徵收證券交易稅。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代徵人(即證券買受人)應填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於交割之次日前,依規定稅率計算並繳納證券交易稅。
本局進一步表示,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代徵人須正確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之相關資料,包括買賣雙方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買賣證券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股數、每股面額、每股成交價格、成交總價額、應納證券交易稅額。如有漏植或有書寫不清之情事,稅捐稽徵機關將發函請代徵人補正相關資料。
本局呼籲,有價證券買賣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代徵人不為代徵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應納稅額情形者,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如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逃避稅負者,各處以應納稅額20倍的罰鍰,代徵人則加倍處罰,請勿以身試法。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2

更新日期:2015/11/13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