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所持憑之法院調解筆錄或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應貼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同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又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因此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者,因該項憑證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不具有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但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及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則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即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應依法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該分局說明,應納印花稅憑證採用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時,除應貼足印花稅票外,並應依法銷花,才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印花稅票經註銷後,不得再揭下重用,若將已註銷之印花稅票揭下重新貼用,一經查獲,依法除須補稅外,並按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金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提醒民眾,印花稅稅率雖輕但罰則很重,請勿存僥倖心理,以免因小失大,得不償失。如有印花稅繳納之相關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