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具有繼承不動產性質免貼花,但具有贈與不動產性質要貼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遺囑具有繼承不動產性質免貼花,但具有贈與不動產性質要貼花

(臺中訊)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不動產由繼承人單獨繼承,且以該遺囑辦理繼承登記,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但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不動產遺贈與受贈人,且持憑據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物權登記, 該遺囑已具有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囑生效,依其所定遺產分割方法即生遺產分割之效力,由繼承人取得單獨之不動產所有權並無民法第1151條有關遺產未分割前為公同共有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之適用,繼承人可直接持憑該遺囑辦理繼承登記,因此該遺囑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課徵範圍之憑證。若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不動產遺贈與受贈人,業經持憑向主管機關申請不動產物權登記者,係具有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依印花稅法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憑證金額鉅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而造成漏貼、漏銷花的困擾,請民眾多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PLRX/Lrx200d01),如想多瞭解印花稅徵免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由客服中心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10/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