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買賣契約約定而買回屬另一次產權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員林訊)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員林分局表示:不動產所有權人於出賣其所有土地及地上建物時,雖於買賣契約內載明得返還其所領之價金而買回其土地及建物,並於約定期限內行使買回權,仍屬另一次產權移轉行為,應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以申報移轉時之公告現值為基礎,計算土地增值稅;建物之契價,亦應以申報移轉時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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