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調整原地價之適用不以出售予自然人為限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農業用地以89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生效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並不以出售予自然人為限,即出售土地予法人如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仍得調整原地價。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此類案件需俟查核認定移轉土地確屬農業用地且無具體事證足以證明該土地於89年1月28日當時未作農業使用,經核符合規定,始得據以調整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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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5/10/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