樣品屋及售屋接待中心均應繳納房屋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樣品屋及售屋接待中心均應繳納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上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建商為吸引客戶購買預售屋,常於尚未動工之工地上興建樣品屋及售屋接待中心,此類房屋均應申報設立房屋稅籍繳納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人,樣品屋搭建完成或拆除後應即時向稅務機關申報,以免發生漏稅受罰或多繳稅的情形。

更新日期:2015/10/08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