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9月22日以後申請核准地價稅優惠稅率之案件自105年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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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9月22日以後申請核准地價稅優惠稅率之案件自105年才適用

陳女士因個人因素於104年9月23日才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且104年地價稅尚未開徵,詢問為何核准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卻自105年才能適用呢?
   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每年一次徵收者,以8月31日為納稅基準日;又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適用。因每年地價稅開徵期間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開徵前40日即為9月22日為核准當年適用的最後申請日期,納稅義務人如係於本年8月31日以後才取得所有權或於9月22日之後才提出申請,依法將自次年度(105年)才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服務電話總   局:3326181轉2362-2369。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5。

        楊梅分局:4781974 轉110-114。

更新日期:2015/10/06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