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代繳義務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可適用自宅用地稅率呢?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地價稅代繳義務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可適用自宅用地稅率呢?

(臺中訊) 陳先生來電詢問:他住家座落的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其土地無人繼承且無人管理,經主管稽徵機關指定陳先生為土地使用人,要代繳地價稅,那麼陳先生身為代繳義務人,是否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相關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而且自用住宅用地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必須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所以因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土地無人管理,經主管稽徵機關指定土地使用人為地價稅代繳義務人,依據前揭法令規定,縱使代繳義務人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仍無法准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洽沙鹿分局第一股04-26624146分機112,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10/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