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買後賣房地,必須購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才有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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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買後賣房地,必須購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才有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適用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出售並新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原已繳納土地增值稅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實際需要,必須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而另於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用地,為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其重購土地之能力,乃可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局同時指出:先售後購,係以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後,另行購買土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為要件;至於先購後售,既準用前述退稅之規定,仍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於購買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

若土地所有權人未持有供自用住宅用地,僅係單純購買土地,嗣後再購買他筆土地後再出售,應無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更新日期:2015/10/07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