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房屋從事網路銷售貨物、非全部可按住家用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住房屋從事網路銷售貨物、非全部可按住家用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近來從事網路銷售貨物之營業人,有增加之趨勢,民眾如以其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雖於網路銷售貨物,惟若該營業登記之場所,設有辦公室、或擺放其所拍賣之商品供消費者登門選購、或有做營業倉庫使用之情形,營業之部分其房屋稅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則依其房屋稅營業面積比例改按一般用地率課徵。

更新日期:2015/10/0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