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開徵了,一定要繳納,否則查獲會被處重罰!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4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開徵了,一定要繳納,否則查獲會被處重罰!

104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自10月1日起開徵,繳納期限至11月2日截止!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除了如期納稅外,更要留意相關罰則,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疏忽,而影響行車上路的權益。

一般民眾都已知道,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使用(含停放路邊)公共道路被查獲,除了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並且駕駛人未依行照上記載的指定檢驗日期,到監理機關或合格汽車檢驗廠檢驗車輛,超過6個月監理機關將註銷其牌照,牌照註銷後則不得繼續使用該車輛,若是繼續使用該車輛不論是停放或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責令補稅外,須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此外,如納稅義務人將車牌,移掛在其他車輛上,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依規定也會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罰鍰。

地方稅務局也特別提出說明,很多汽機車「車牌」遺失或被竊的案例發生時,車主往往認為向警察局報案,就算完成掛失手續,其實手續只做了一半!車牌失竊後,應檢附警察機關車牌失竊證明單,到監理機關辦理車牌失竊註銷手續,其使用牌照稅才可停止徵收。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尚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3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2至604。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317。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305、306。

更新日期:2015/10/0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