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汽車裝置冷氣音響出廠者應按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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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製汽車裝置冷氣音響出廠者應按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


台中市東區陳先生問:汽車未裝置音響出廠,於廠外設廠再加裝音響銷售,該裝配工廠是否要繳貨物稅?又金額如何計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答覆:依據財政部80年11月8日台財稅第801260675號函規定,汽車製造廠或汽車裝配廠所產銷之汽車,裝置冷暖氣機或音響出廠者,應按整車價格(包括冷暖氣機及音響)計課貨物稅。汽車製造廠或汽車裝配廠所產之汽車,其所使用之冷暖氣機或音響,可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5條規定,辦理免稅採購。汽車未裝置冷暖氣機及音響出廠,於廠外設廠再加裝冷暖氣機及音響銷售者,該裝配工廠應依貨物稅條例第19條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就裝有冷暖氣機及音響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汽車產製廠商,接受其他廠商委託加裝冷暖氣機、音響出廠者,應依貨物稅條例第15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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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張富美,電話:04-22612821轉300)

更新日期:2015/10/05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