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與土地所有權分屬兄弟各自所有,該土地是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與土地所有權分屬兄弟各自所有,該土地是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法規定,個人名下所有土地如欲享用千分之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須符合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外,地上房屋還必須歸屬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若土地所有權屬於哥哥,房屋所有權登記為弟弟,兄弟之間雖具有親屬關係,但彼此卻屬於旁系親屬,依照土地稅法規定,哥哥擁有的土地是無法享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房屋及土地繼承時,務必注意房屋與土地所有權人須為同一人或具有夫妻、直系親屬關係,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對於以上內容如有疑問,歡迎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查詢,亦可撥打該局7748826、7748818(屏東總局)、7882744(潮州分局)、8354780(東港分局)、8895255(恆春分局)洽詢。

 

更新日期:2015/10/0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