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變更雖屬直系親屬間移轉,地價稅優惠稅率仍應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所有權變更雖屬直系親屬間移轉,地價稅優惠稅率仍應重新申請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用住宅用地即使因直系親屬間贈與移轉或繼承取得,仍應由新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民眾○小姐於接獲稅捐稽徵處寄發之地價稅自用住宅輔導函後,臨櫃表示該土地是向父親繼承取得,繼承前一直都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戶口設籍及房屋使用情形都沒有改變,只是父女間移轉土地,為何要重新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直系親屬間移轉的土地,即使用途未變更,但因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其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也隨之改變,所以新所有權人應在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重新向稅處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更新日期:2015/09/2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