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移轉自用住宅土地不能申請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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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移轉自用住宅土地不能申請重購退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土地以贈與方式移轉,因納稅義務人不是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且贈與不屬購買、出售行為,所以不能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之適用要件如下:一、土地出售後2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2年內再出售土地。二、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者。三、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四、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五、重購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部分。六、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民眾如符合上述條件,就可申請重購退稅。
若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洪佳琦      聯絡電話:04-8870001分機115

更新日期:2015/09/3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