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就無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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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出就無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住宅用地。故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故遷出戶籍,依規定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舉例說明,林先生所有房屋原供已成年女兒設籍於該戶,申請坐落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現因女兒結婚遷出戶籍,雖實際仍有其他直系親屬居住該屋但未設籍,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
該局特別提醒,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以3倍以下罰鍰。
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王亘聖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27

更新日期:2015/09/3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