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如何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除涉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第52條規定處罰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另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1,000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1,000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50元以下,免予處罰。此處之免罰標準是指「實際開立錯誤」統一發票所載之銷售額。又如稽徵機關該次查獲有數張統一發票者,將先排除符合前揭減免處罰規定之單張統一發票,再依查獲之統一發票「合計銷售額」計算其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超商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50元,誤開立金額為500元,未依規定作廢重開,因錯誤開立金額在1,000元以下,符合前揭規定,免予處罰。如甲超商誤開立金額為50,000元,不符前揭減免處罰規定應受處罰,惟其罰鍰計算標準並非錯誤開立之金額50,000元,而是依財政部90年1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423號令規定,以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為罰鍰計算基準。甲超商應開立正確銷售額為50元,故應處最低罰鍰1,500元。

該局提醒,交易頻繁或使用二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常發生開立錯誤的情形,請注意依前揭規定正確開立及記載統一發票,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