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不等於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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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不等於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符合身心障礙減免使用牌照稅條件之車主,應檢附相關證件,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自申請日減免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子,欲符合免稅,要具備一定條件,故須車主提出申請。申請免稅的條件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照者,該車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以一輛為限。若身心障礙情況致無法駕駛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且免徵稅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 CC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或7239131轉162-169洽詢。
承辦員:吳季玲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163

更新日期:2015/09/3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