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因信託申辦移轉登記,應否辦理現值申報之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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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因信託申辦移轉登記,應否辦理現值申報之釋疑!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關土地所有權因信託行為成立,而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由委託人移轉與受託人,其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無需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移轉現值,惟仍應依法辦理查欠作業,並於查欠後檢附無欠稅(費)證明文件,憑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更新日期:2015/09/2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