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已辦妥委託轉帳納稅者,104年11月3日零晨前得預留足額存款,以備提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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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已辦妥委託轉帳納稅者,104年11月3日零晨前得預留足額存款,以備提兌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104年下期營業車使用牌照稅繳納期,原自104年10月1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因10月31日為星期六,依法順延至同年11月2日(星期一)結束,已辦妥委託轉帳代繳使用牌照稅手續者,請在104年11月3日零晨前轉帳帳戶內記得預留足額存款,以備撥付應納使用牌照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車主,逾期未完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及停放)被查獲者,依規定除責令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若有疑問,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

更新日期:2015/09/2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