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欠牌照稅於繳清欠稅前請勿上路,否則將被累罰直至繳清該欠稅款為止!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滯欠牌照稅於繳清欠稅前請勿上路,否則將被累罰直至繳清該欠稅款為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接獲張君來電洽詢,其所有車輛滯欠103年使用牌照稅,因經濟因素,無力即刻繳納,又於103年10月1日被交通警察攔查違規行為,以後並收到罰鍰繳款書及違章裁處書惟予置放未處理;事隔不久再於104年3月3日被交通警察攔查違規行為,嗣又收到本處裁罰裁處書及罰鍰繳款書,為何一罰再罰,且第2次收到的裁處罰鍰更多?

該處進一步表示,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係屬行為罰,倘有滯欠使用牌照稅於繳清欠稅前被查獲連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應予累罰直至繳清該欠稅款為止;且依規定一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按應納稅額處0.3倍,一年內經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者,按應納稅額處0.6倍之罰鍰,故有第2次之違規行為不但要罰且罰得更重。

該處呼籲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欠稅,倘為經濟弱勢,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辦理分期繳納,免致日後再被查獲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仍需持續受處罰,累積之罰鍰非同小可,不可等閒視之。

更新日期:2015/09/1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