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為簽收掛號信件要記得轉交家人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代為簽收掛號信件要記得轉交家人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政府機關的行政處分要合法送達受處分人,該處分才生效力,例如稅捐機關開出的稅單必須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該課稅處分始生效力。但何種情況才算送達,民眾的認知與稅捐機關的認知顯然不同,故常有民眾以家人或大厦管理員簽收信件但未轉交為由,主張未合法送達。

針對民眾這類主張,該處表示,郵差將稅單送達納稅人的住居所,其信件交由納稅人本人,固然算合法送達,但如本人不在家,郵差將信件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大厦管理人員,也算合法送達,並非簽收人有轉交本人才算合法送達。

該處再次提醒,如家人代收信件卻忘記轉交,將因未繳納稅款而被加徵滯納金,故代為簽收掛號信件人,請記得轉交信件,以免損害納稅人之權益。

更新日期:2015/09/1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