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查決定補徵之稅款要加計利息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稅捐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該局核定之稅額不服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決定維持原處分後,除要繳納原核定的稅款外,還要多繳利息。該局提出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3項規定,經復查決定應補繳稅款者,應自該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因此,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款不服申請復查,雖可暫緩繳納稅款,但有可能在復查決定後,除了要繳納原核定之稅款外,還要多繳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