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支票繳納稅款,遭退票而逾期補繳仍應加徵滯納金!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以支票繳納稅款,遭退票而逾期補繳仍應加徵滯納金!

藍先生來電詢問,其因安全及便利性考量,可否持即期支票繳納稅款?若因此而逾期繳納稅款是否會被加徵滯納金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稅單上所載繳納期間內,持即期支票至金融機構繳納稅款,扣繳成功,即以收票日為繳款日期。惟若該支票因存款不足等因素遭退票,至逾期繳納稅款,須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對本轄各項地方稅稅款或繳稅方式有疑義時,請即刻向該局確認,以免被加徵滯納金並遭移送強制執行。

倘尚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316969免費電話或專線03-336-1402,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9/16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