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實施者及權利變換關係人取得更新後之建築物核課契稅徵免原則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團體,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0條第1項取得由土地所有權人獲配後折價抵付共同負擔所移轉之建築物,該次移轉免徵契稅。
但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第39條第2項規定取得土地所有權人獲配後移轉之建築物,該次移轉減徵契稅40%。
如尚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87797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