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撤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土地,其補徵土地增值稅之核課期間自農業主管機關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更正之收件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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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撤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土地,其補徵土地增值稅之核課期間自農業主管機關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更正之收件日起算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農業用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辦竣移轉登記後,如經農業主管機關撤銷原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應予補徵土地增值稅,其補徵之核課期間,自農業主管機關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更正之收件日起算。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此類案件需俟農業主管機關撤銷原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始得據以更正原核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處分,因此核課期間自上開收件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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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5/09/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