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經重劃後第1次移轉須符合條件始有減徵土地增值稅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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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經重劃後第1次移轉須符合條件始有減徵土地增值稅40%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經重劃後第1次移轉不一定均享有減徵土地增值稅40%。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其是否可減徵土地增值稅,應視舉辦重劃之土地,係在第1次原規定地價前或後辦理而定,亦即土地重劃係在第1次原規定地價後舉辦者,享有重劃後第1次移轉減徵土地增值稅40%。例如:第1次原規定地價為66年10月1日,土地重劃在89年1月1日辦理,則重劃後第1次移轉土地有減徵40%之適用;反之,若重劃係在第1次原規定地價前舉辦者,則無減徵土地增值稅40%。例如:土地重劃在53年8月1日舉辦,該筆土地遲至66年10月1日才規定地價,則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無減徵40%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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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5/09/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