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完成定期檢驗並不代表無欠繳使用牌照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邇來常有車主誤以為車輛完成定期檢驗,便無欠繳使用牌照稅,直到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遭裁罰時,才明白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且連續查獲會連續處罰。因此特別提醒車主,應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
民眾若有使用牌照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或04-7239131分機161至169、171至173、176至177。
承辦員:何佩儒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173
更新日期:2015/09/14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