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將影響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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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將影響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房屋雖出租但無營業,為何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因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除了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外,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嗣後其地上建物供營業使用、出租或全戶戶籍已遷出,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如再恢復供自用住宅使用,則必須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始能自當年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將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林美玲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29

更新日期:2015/09/14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