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保安用地按開發計畫之用途使用,地價稅可併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規定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近日核釋: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規定許可開發,原農業用地經申請為開發基地,並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及該用地若按所核定之開發計畫用途使用,准併入該土地所有權人於該開發計畫主要用途之土地,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17條、第18條特別稅率或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規定徵免地價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審議通過之住宅社區,經列為不可開發區及保育區而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內政部營建署98年9月對此函示,有關非都市土地開發案件所劃設之保育區,依規定其70%應維持原始之地形地貌,而其劃設係為基地水源涵養及生態保育目的,就國土合理利用而言,係整體開發案〈住宅社區、遊憩設施區…〉不可或缺之一部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也於98年12月釋示,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審議通過之高爾夫球場、住宅社區、遊憩設施區、工業區等開發計畫,其土地經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者,整體使用上與該開發計畫具有不可分離關係,仍屬該開發計畫之一部分,應依該審議作業規範規定及經核定之開發計畫之用途使用,其與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保育使用之農業用地有別。財政部因而釋示,前揭國土保安用地之使用既與高爾夫球場、住宅社區、遊憩設施區、工業區等整體開發案具有不可分離關係,如土地所權人依前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規定及經核定之開發計畫之用途使用,准併該土地所有權人於該開發計畫主要用途之土地,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17條、第18條特別稅率或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規定徵免地價稅。    您如有地價稅方面之問題,請利用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182-187、或撥打8882047轉251〈玉里分局〉洽詢,該局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