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房屋應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取得房屋應申報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稅係當房屋發生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時,由買受人、典權人、交換人、受贈人、分割人或占有人等申報繳納的租稅,為不動產取得稅性質。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動產移轉應於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稽徵機關申報契稅,除須填具契稅申報書外,尚應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身分證明文件、或政府機關、法院核發之產權移轉證明書、法院判決確定書等資料。另建議您可選擇採用網路申報,一併申報相關之的土地增值稅及印花稅,申報完成後亦可自行列印繳款書及以晶片金融卡網路繳稅,再赴地政事務所由本局駐點人員辦理查欠及完稅手續後,即可接續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事宜,非常便利,請多加使用。

該局並提醒,銷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不動產,請留意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稱特銷稅),持有期間2年內之計算,係依據特銷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指原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至「訂定銷售契約日」止,非指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至「出售不動產移轉登記日」之期間。民眾在出售不動產時,務必要留意各稅法之相關規定,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2015/09/1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