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自益信託土地之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該土地發生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應如何計徵?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增值稅】自益信託土地之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該土地發生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應如何計徵?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以自有土地交付信託,且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該土地發生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依修正後土地稅法第31條之1規定,其原地價以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例如甲所有一筆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為66年10月每平方公尺50元,甲(委託人即受益人)於102年1月1日與乙(受託人)成立信託,惟甲於104年6月30日死亡,現將所有權移轉丙(第三人),在核課土地增值稅之前次移轉現值為104年之公告現值,而非66年10月。

更新日期:2015/09/10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