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土地之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再移轉時如何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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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益信託土地之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再移轉時如何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以自有土地交付信託,且信託契約中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自益信託),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其原地價係指受益人死亡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稅務局說明,自益信託之土地,由委託人移轉給受託人依規定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且免辦理土地現值申報,但須辦理查欠作業,而受託人移轉信託土地給第三人時,以該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經核定之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徵土地增值稅,又受益人如果於信託關係中死亡,該信託土地繼承再移轉時,則以受益人死亡當期之公告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委託人是藉由信託契約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的案件將排除適用。

  民眾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9/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