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可以二處?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用住宅用地可以二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陳小姐最近剛買房屋,因已有一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詢問新買房地是否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原則上以一處為限;但如果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另有土地供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就沒有一處的限制。

該處進一步說明:陳小姐原所有自用住宅用地是供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設籍居住,新買房地則供母親設籍居住,如新買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二筆土地面積合計都市土地不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新買房屋在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就能於當年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若逾期申請,就只能從明年開始適用。

更新日期:2015/09/0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