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土地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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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益信託土地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陳先生所有自用住宅用地辦理信託登記,詢問是否可以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原則上應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惟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屬一人的自益信託,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住宅使用並設籍於該址,未出租或營業,且符合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公畝的範圍內,受託人可檢附信託契約書,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就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需自次年起才可適用。

該處進一步說明: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如屬自益信託且土地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可免經申請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更新日期:2015/09/0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