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申報契稅,以評定標準價格或拍定價格較低者為申報契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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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申報契稅,以評定標準價格或拍定價格較低者為申報契價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接獲民眾來電洽詢,因標購取得法拍屋,但不知如何辦理契稅申報?

該處說明,經法院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應負房屋稅繳納義務,並自法院發給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辦理契稅申報。

該處進一步說明,移轉房屋應由取得人申報繳納契稅,其契稅之核算,係按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核算課徵,但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當其標購價格如低於標準價格時,則按較低之實際標購價格課徵契稅。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標購法拍屋請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否則每逾3日將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1萬5千元。

更新日期:2015/09/0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