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將自100年4月1日起展開,請營業人儘速依相關規定辦理設立、變更等登記,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為遏阻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並加強稅籍管理,該分局將自100年4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全面清查轄內營業人營業登記情形及實際營業狀況。並自100年3月1日至31日止訂為輔導期間,以鼓勵納稅人誠實納稅。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31條規定,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及停、復業前,應辦理營業及停、復業登記;同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
該分局特別籲請營業人,倘涉有上述未依規定辦理相關營業設立或變更等異動登記、逃漏稅捐,或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者,應儘速補辦相關登記事宜,若來不及或忘記申辦,也請於接獲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時即依限補辦,以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免予處罰之規定,避免日後被查獲未限期補辦且涉有漏稅額而遭受處罰。【#111】
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靜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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